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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 快速处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山东尚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来源:山东尚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996 日期:2018/7/25 14:53:26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
快速处置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613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快速处置工作,提高事故处理的实效性和准确性,切实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
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行业特点,现就生产安全事故快速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一)房屋市政工程(含违法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于接到报告后2
小时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1),报送市城乡建委。
  (二)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报送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最迟于次日报送文字材料。
  (三)事故上报后出现新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有关情况。
  (四)对于不属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监管职责边界不太清晰,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人受伤的涉险事故、各类坍塌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如:城市管线破坏造成大范围水、电、气中断等)时,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形成简要专题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专题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工程项目的基本概况;②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③事故工程项目监管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④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快速处置
  (一)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将根据事故级别,责令有关项目停工整改。停工整改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事故发生项目停工整改,停工整改时限不少于7天。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事故发生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整改。其中,事故发生项目停工整改时限不少于15天。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事故发生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整改。其中,事故发生项目停工整改时限不少于30天。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事故发生项目必须整改期满),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建设工程恢复施工申请书》一并提交事故发生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事故发生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验资料或抽查现场,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市城乡建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将根据事故情况,抽调有关工作人员、专家等组成事故快速处置小组,对事故项目进行查勘,收集有关资料,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同时,告知有关企业和个人在事故调查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可能采取的后续行政处罚措施。
  三、事故调查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参与或组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经批复结案后,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取得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并连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2)、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资质资格证件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等(以下合称“事故调查资料”)报送市城乡建委。事故调查资料最迟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报送,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作出情况说明。市城乡建委将根据区县书面报告情况,及时协调市安监局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
  四、行政处罚
  市城乡建委在收到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事故调查资料后,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的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责任企业、责任人员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禁止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渝建〔2011〕416号)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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