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实施建标〔1994〕107号文,开展建设部城镇建设、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管理工作,特制订《建设部城镇建设、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企业遵照执行,并请你们按《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型号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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