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相关规定,我委对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评出了信用分值及等级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企业提出异议,经审核异议成立并予以调整。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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