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相关规定,我委对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评出了信用分值及等级,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申诉。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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